新國稅發[2001]69號
頒布時間:2001-06-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大要案件報告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報告。
附件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大要案件報告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大、要涉稅案件(以下簡稱大要案件)的查處情況,協調解決查處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監督案件查處質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要案報告制度(試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地要重視大要案件的報告工作,嚴格按本報告制度要求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區局”)上報案件的查處情況,對不按照規定報告大要案件的,給予通報批評,因違反報告制度造成稅款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區局將大要涉稅案件的報告制度納入稅務稽查考核工作中。
第三條 需要向區局報告的大要涉稅案件的范圍有:(一)達到本制度規定標準的案件;(二)在本地區或者全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在本地區爭議較大、案情較復雜需要上級審定的案件;(四)具有典型性、特殊性和有研究價值的案件;(五)其他認為需要報告的案件;第四條 大要案報告的主要內容有:(一)案件的來源、發現時間;(二)納稅人及其他涉案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三)案件的所屬時問、違法手段和涉案地區;(四)違法數額、數量及其他相關情節;(五)案件查處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六)調查收集證據情況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七)采取的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情況;(八)爭議問題和分歧意見;(九)稅務處理情況;(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十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況;(十二)案件反映的政策、管理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改進的意見;(十三)聯系人員和聯系電話以上內容根據案件查處的進展情況報告。
第五條 在稽查中,下列案件自發現或者接到之日起5日內向自治區國稅局報告。
(一)單位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20萬元以上的案件;
(二)聚眾抗稅,或者沖擊、打砸稅務機關,或者圍攻、毆打稅務干部等抗稅案件;
(三)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四)虛開、偽造或者出售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盜竊或者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五)非法出售其他發票,或者偽造、擅自制造其他發票,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其他發票,份數在50份以上的案件;(六)有重大涉稅犯罪嫌疑或者線索的案件。
第六條 下列涉稅案件自發現或者查處之日起20日內向自治區國稅局報告(一)在涉稅案件處理時,對違法性質認定或違法行為處理存在分歧意見的案件;(二)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為重大涉稅刑事案件立案偵察,或者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三)在涉稅案件查處中,涉及到其他省市的稅務相對管理人的案件。
第七條 第五條 、第六條 列明的案件除發現、接到或查處時需按照規定的期限報告外,隨后每15日報告一次案件查處進展情況,結案后10日內報告案件全部查處情況。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在作出復議決定、訴訟裁決后10日內報告有關情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應當隨時了解處理情況并及時報告。
對緊急或者特別重大的案件應當及時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和電話)報告。
第八條 除第五條 、第六條 明確列舉的案件之外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案件在案件查結后15日之內上報自治區國稅局。
自治區國稅局特別指定報告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上報。
第九條 大要案件報告材料必須以正式文件詳細報告案件情況和查處情況,并填寫《大要案情況報告表》。
第十條 每季度末上報查補稅收收入每戶在50萬元以上的稽查情況并填寫《稽查收入每戶在50萬元以上情況統計表》(見“附表”)。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發現之日,是指案件由本級稅務機關發現線索并經初步查證的日期。本制度所稱接到之日,是指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發現線索并經初步查證后的案件報告的日期,或者接到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并經初步查證的日期。
第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稅款損失,是指稅務機關調查終結時未能追繳的稅款。
本制度所稱其他嚴重后果,主要指以下情形:
(一)隱瞞案件不報告,且不依法調查收集證據或者控制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或者為違法者通風報信、提供便利,致使違法者逃逸、躲避或者偽造、轉移、隱匿、銷毀賬簿、憑證及其他證據,或者轉移、隱匿財產,以及因貽誤調查、控制時機而難以獲取證據或者追繳稅款。
(二)不按照規定期限報告案件而嚴重影響上級機關及時有效部署、組織、督促查處,致使違法者逃逸、躲避,或者證據被偽造、轉移、隱匿、銷毀,或者財產被轉移、隱匿。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