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發[2002]86號
頒布時間:2002-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管理辦法》,并經自治區國稅系統計財工作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國稅局計劃財務處反映。
根據《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車輛編制配備管理辦法》規定,請各地、州、市國稅局于2002年7月31日前將本局確定的領導公務用車的車型及車號報區局備案,今后凡違反規定配備領導用車的,將沒收其車輛。
附件: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車輛編制配備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區國稅系統車輛配備管理,節約車輛購置費用和日常開支,統一車輛配備標準,根據車輛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國稅局系統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控購車輛管理范圍
(一)車輛范圍:車輛管理范圍具體包括:小汽車、大轎車和摩托車。
(二)控購編制管理的車輛種類:實行控購編制管理的車輛: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19座以下旅行車及各種中小型封閉式車輛;2.大轎車,包括20座以上的中轎車:3.摩托車,包括用油和電動的各種摩托車。
上述車輛,小汽車實行編制和控購管理;大轎車和摩托車只履行控購報批手續,不實行編制管理。
(三)小汽車編制管理單位:全區國稅系統的各級稅務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均為小汽車編制管理單位。
二、小汽車配備的標準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的《新疆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汽車配備標準和編制審批暫行辦法》(新黨辦[1995]30號)和《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標準的通知》(新黨辦[1999]14號)精神,各級國稅局小汽車配備依據以下標準:(一)地、州、市國稅局的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二)縣(市)國稅局(含分局)的公務用車,其價格掌握在15萬元以內。
全區國稅局系統一律不得配備豪華小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超過以上標準的轎車,由區局上報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后,方能配置。
三、小汽車編制核定標準
(一)地、州、市國稅局按以下標準確定其小汽車編制:所屬縣(市)級直屬機構5個以下、人員編制50人以下、管轄范圍面積不超過7萬平方公里的核編3輛。在此基礎上直屬機構每增加2個,車輛核編系數增加20%:人員編制每增加10人,車輛核編系數增加50%;管轄范圍面積每增加2萬平方公里,車輛核編系數增加30%,車輛核編系數每達到100%,增加車編一輛。
被列為全國旅游地區或旅游景點所在的地、州、市國稅局,考慮到旅游季節的接待用車,增加小汽車編制一輛。伊犁自治州國稅局增加小汽車編制一輛。
(二)縣(市)國稅局按以下標準確定其小汽車編制:人員編制50人以下、納稅戶數2000戶以下、年國內稅收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的縣(市)局核編2輛。在此基礎上人員編制每增加10人,車輛核編系數增加40%;納稅戶數每增加2000戶,車輛核編系數增加30%;國內稅收收入每增加2000萬元,車輛核編系數增加30%,車輛核編系數每達到100%,增加車編一輛。
被列為全國旅游地區或旅游景點所在的縣(市)國稅局,考慮到旅游季節的接待用車,增加小汽車編制一輛。
(三)稅務所小汽車編制:根據2001年機構設置方案,每個稅務所(不含縣(市)國稅局所屬征收管理局下轄的稅務所)原則上核編l輛,相應增加其所屬縣(市)局的小汽車編制。
(四)新增機構車輛編制,由區局視新增機構設置情況,追加車輛編制。
(五)核編的小汽車編制數為可配備車輛數,非必配車輛數,區局根據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酌情配備。
四、車輛費用實行定編車輛與經費掛鉤,區局每年按照核定的編制數撥付車輛費用。
五、嚴格車輛管理審批制度
(一)各地、州、市國稅局根據本地車編及其實有車輛情況,編制年度車輛需求計劃,于11月30日前向區局上報下年度購車計劃,并說明具體車型和使用單位。
(二)凡車輛已滿編的單位申購更新車輛,必須先在核定編制數內報廢同等數量的舊車,并將報廢的有關資料與申購新車計劃同時上報區局審批。有關資料包括:車輛使用單位、使用具體年限、車輛購置發票復印件、車管部門鑒定意見書等。
(三)變價處理和報廢車輛必須嚴格按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即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或行駛里程在30萬公里以上的,方能提出報廢申請。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無法正常使用,需要變價處理或報廢的,由地、州、市國稅局提出申請,區局根據具體情況審批。
(四)未經區局批準擅自購置、變價處理和報廢車輛的,一律收繳其車輛和變價收入,并從下撥經費中扣減購車費用,同時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五)全區國稅局系統的車輛配備,由區局按照《自治區國稅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施,公開競價,統一購置。
六、車輛使用管理(一)各級國稅機關的車輛應歸口統一管理,統一調配,首先保證征管、稽查業務用車,嚴禁把業務用車變為領導專車。
(二)各級國稅局機關領導均不得固定專車,其公務用車優先保證。
1.地、州、市局根據領導實有職數在現有車輛內確定領導公務用車,實職領導(不包括非領導職務)4人以下的確定一輛領導公務用車,5人以上的確定兩輛領導公務用車。
2.縣(市)局配備的公務用車一律不得固定為領導公務用車。
(三)加強車輛油料管理。實行車輛定點加油制度,完善單臺油耗定額考核辦法,建立節油獎勵機制,努力減少耗油費用。
(四)全面推行車輛招標定點維修保養制度。車輛的維修保養和更換零部件,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五)各級國稅機關要對每輛車建立健全車輛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六)區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全區國稅局系統車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并將檢查和抽查情況予以通報。
七、各地、州、市國稅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本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八、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九、本辦法由自治區國稅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