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689號
頒布時間:2002-12-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生產企業凡有外購“視同自產產品”出口業務的,必須要求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和外購“視同自產產品”分別記“庫存商品”明細帳和“出口銷售”明細帳。
二、對國稅發[2002]152號文國稅發[2002]152第三條中“……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由各地、州、市國稅局出口退稅主管部門經嚴格審核后,按以下資料一并上報自治區國稅局;(一)審核報告;(二)生產企業出口當月外購“視同自產產品”的“庫存商品”明細帳、“出口銷售”
明細帳、自產產品“出口銷售”明細帳(復印件);(三)生產企業與外購“視同自產產品”供貨企業購銷合同、協議(復印件);(四)生產企業出口當月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三、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自治區國稅局按規定核準前暫不受理外購“視同自產產品”有關退(免)稅申報單據;若未經核準外購“視同自產產品”出口收入的,應按內銷征稅;必須經核準后按規定辦理免、抵、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