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268號
頒布時間:2002-05-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國稅函[2002]148號)、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自治區成品油清理整頓辦公室《關于做好加油機稅控裝置安裝工作的通知》(新國稅函[2001]435號)、《關于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推廣使用稅控加油機的通告》(新國稅函[2001]432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做好加油機稅控裝置安裝工作,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區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工作統一部署,我區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工作必須在2002年5月25日前完成。兩大集團(中國石油集團、中國石化集團)自行組織實施安裝,國稅機關對兩大集團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安裝工作結束后,由國稅機關對加油機實施稅控裝置初始化工作。
二、加油站對現有的加油機擬更新為稅控加油機的,可以不對現有加油機進行稅控改造,但更新稅控加油機的工作必須在2002年5月25日前結束。
三、所有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后,應購置由自治區國稅局經過招標認定的由福建實達電腦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讀卡器、IC卡一套,加油站在每月申報納稅時使用(每套775元)。
四、區局配備給各級國稅局的讀卡器、IC卡(縣、市、區分局,地、州、市局稽查局各主動式1個,被動式2個,IC卡10張),由征管部門負責發放。加油站購置的讀卡器、IC卡(主動式1個、IC卡1張),由地、州、市局信息部門代為辦理,征管部門配合并提供有關數據。具體辦法為:各加油站按生產商提供的地址、開戶行、帳號(已下發)匯款后,憑匯款憑證(復印件)到國稅局信息部門領取讀卡器、IC卡,國稅局信息部門將匯款憑證集中后寄往福建實達電腦設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的地址(已下發),生產商根據各地匯款憑證統一逐戶開具發票寄往各地,國稅局信息部門將發票發送到購買讀卡器、IC卡的加油站。
五、經與中油集團新疆銷售分公司協商,其所屬加油站購買讀卡器、IC卡由地、州、市分公司統一購買。有部分屬中油集團但不屬新疆銷售分公司管理的加油站,按第四條 辦理。
六、所有加油站安裝稅控裝置工作結束后,由國稅機關統一對加油機實施稅控裝置初始化,全區稅控裝置初始化工作將統一定在2002年5月29、30、31日三天進行,對未按期完成安裝工作,沒有實施稅控裝置初始化的加油站,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查封,經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提請成品油清理整頓辦公室取消《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同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各地、州、市國稅局舉辦加油站稅控初始化管理系統培訓班務必在5月25日前完成,具體培訓時間應電傳告知區局征管處、信息中心。
八、各地國稅機關在加油機稅控制裝置使用管理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可利用金稅工程網開展交流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