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發[2001]121號
頒布時間:2001-09-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操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請按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在工作中如發現問題請與區局稽查局聯系。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區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協查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協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協查系統)的作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協查信息管理系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查系統通過金稅網絡實行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四級協查信息管理。上級對下級協查工作進行監控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已推行協查系統的各級國家稅務局。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須設專人專崗負責協查系統的運行和日常管理。
協查系統分為四級用戶,即局長、經辦人員、錄入人員、系統管理員。其中:局長負責對協查函的審批;經辦人員負責對協查函的審核以及局長、系統管理員、錄入人員工作權限以外的所有工作;錄入人員負責錄入發票協查信息、從其他接口導人數據以及對協查函的初審;系統管理員負責對協查系統軟、硬件以及網絡的維護。
第二章 委托協查管理
第五條 委托協查信息按協查來源分為以下四種類型:(一)稅務人員依據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確定協查對象及協查信息,發起委托協查。生成的委托協查類型可以分為有疑問、已確定虛開兩種;(二)協查部門接受認證系統導入的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信息(包括轄區內、外的專用發票信息);(三)總局稽查局、區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別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從同級稽核系統中(包括金稅工程與征管軟件兩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對不符、缺聯、失控、作廢、重號、紅字抵扣聯缺聯的專用發票信息。(四)協查系統接受征管軟件提供的協查案源信息。
第六條 手工錄入的委托協查函名稱應統一規定。協查函是發給自治區內的,名稱規定為:××地區××縣(市)+(案件名稱);如是發給自治區外的,名稱規定為新疆xx縣(市)4+(案件名稱)。案件名稱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稅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的有問題須協查的專用發票,應根據實際情況分為有問題發票或已確定虛開的發票兩種類型,并確定協查對象及相關信息,填寫《內部生成委托協查審批表》,由局長簽批后,交協查錄入人員,協查錄入人員根據稅務人員提供的《內部生成委托協查審批表》和專用發票復印件等有關資料負責詳細錄入委托協查基本信息、涉嫌違法事實、附加要求、發票信息、發票附件信息和委托協查附件等信息,經局長審批后發起托協查函,并手工登記《委托協查臺賬》。
第八條 對于已確定為虛開的專用發票,同時應向受托方稅務機關郵寄《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原件。
第九條 對于已確定為假票的專用發票,同時應向受托方稅務機關郵寄《增值稅專用發票鑒定證明》的原件。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發現問題嚴重、需請求上級組織協查的案件,制作《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大案件協查報告》,經本級局長簽批后,錄入協查信息,并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大案件協查報告》導入附件中,經局長審批后,發起委托協查,上級協查崗位人員收到請求本級組織協查的報告后,應及時進行審核處理。
第十一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大案件協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案件來源和時間,納稅人及其他涉案單位和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的所屬時間、違法手段和涉案地區、違法數額、數量等基本案情,聯系人員和聯系電話。
第十二條 認證系統、稽核系統和征管軟件提供的協查案源信息,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經協查系統組織協查時,其協查名稱由協查系統自動生成,委托方、受托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條 對于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信息,先由認證人員將電子信息與專用發票票面審核一致后,方可移交給協查人員;協查人員通過協查系統對軟盤數據與發票原件進行核對,兩者數據一致的,登記《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移送——接受臺賬》并簽收,將軟盤數據導人協查系統并及時手工登記《委托協查臺賬》;兩者數據不一致的,不予簽收,將專用發票原件和軟盤退回認證部門,經認證部門審核無誤后重新移送。
第十四條 認證不符發票的類型為:發票代碼不符、發票號碼不符、開票日期不符、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不符、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不符、金額不符、稅額不符。
第十五條 為使受托方能夠依據完整、準確的信息進行協查,協查人員對導人的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要通過協查系統提供的“納稅人信息補齊”功能,自動補齊軟盤數據七項內容之外的納稅人相關信息。對不能通過系統自動補齊的納稅人資料,要通過協查修改功能,按照專用發票票面信息手工補齊納稅人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地市級以上協查崗位人員應按時主動從稽核系統導入數據并及時填寫違法事實和附加要求。
第十七條 對協查案源信息應及時錄入或導入協查系統,并及時審核,提交局長審批。經辦人員根據局長的不同意見,可對協查信息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對于同意協查的,本級稅務機關作為委托發起方,直接提交網絡發起委托協查。
(二)對于不同意協查的,終止此協查委托,保留協查編號清除內容。
(三)對于需請求上級組織協查的,該委托協查須附帶《重大案件報告》,及時提交網絡發送給上級稅務機關。
(四)對于內容不全或填列有誤的,退回修改狀態補充修改。
第十八條 委托錄入、發出信息必須準確全面。委托發出信息的內容、文書包括:
(一)專用發票票面信息。根據錄入的專用發票票面信息,協查系統自動生成《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清單》。
(二)協查案件基本信息:涉及(受托)地區、專用發票份數、金額、稅額。根據案件協查基本信息,協查系統自動生成《案件協查基本情況表》。
(三)協查案件內容。委托方根據不同案件協查的需要,填入不同的協查內容:企業基本情況、專用發票情況、虛開情況。協查系統自動生成《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
(四)協查函件。根據協查的專用發票問題類型,協查系統自動生成《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或《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第十九條 協查人員對協查系統收到協查來源為內部生成專用發票協查結果的,應及時填寫《內部生成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通知單》,經局長簽批后,交申請協查部門,并手工登記《委托協查臺賬》。
第二十條 由認證系統轉入的協查發票案件的協查結果,應及時填寫《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經局長簽批后,交申請協查的征收部門,并手工登記《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移送——接受臺賬》和《委托協查臺賬》。
第二十一條 協查系統自動將比對不符、缺聯、失控、作廢、重號、紅字抵扣聯缺聯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信息,反饋給稽核系統。銷貨方、購貨方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協查崗位人員根據協查系統收到《返回通報結果》信息,對納稅人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章 受托協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協查崗位人員對系統收到受托協查信息應當日進行協查系統登記,并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或《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案件基本情況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清單》等。同時,協查人員應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協查案件登記表》并手工登記《受托協查臺賬》。
第二十三條 協查信息提交局長審批后,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協查案件登記表》連同《案件基本情況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一并交與調查部門,由調查部門安排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調查部門嚴格按照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協查人員根據反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協查案件登記表》將協查結果和處理結果錄入協查系統。同時將協查系統中產生的各種文書打印,由協查崗位保留紙制材料歸檔備查,并手工登記《受托協查臺賬》。
第二十四條 受托方對已協查完畢的專用發票,報局長審批后,及時返回協查結果,并按照委托方的協查要求寄送相關資料。受托方對有疑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三十日內回復調查結果;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六十日內回復結果。
第二十五條 受托方應每日查看是否有上級發來的催辦信息,如發現有催辦信息,應盡快按要求完成協查任務,并書面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第四章 組織協查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下級報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大案件協查報告》,通過協查系統對待組織的協查記錄進行審閱,瀏覽下級發送的協查信息,了解需要組織協查的具體內容和下級對協查工作提出的請求,由經辦人員對組織協查信息進行系統登記,并手工登記《委托協查臺賬》后,提交局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局長對每起待組織協查信息都應認真審閱,查看下級報送的工作請示,必要時可聽取下級關于協查的工作上報或進行實地調查,以確定具體的審批意見。
第二十八條 根據局長的不同意見,對組織協查信息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對于同意由本級組織協查的,系統自動更換函頭,本級稅務機關作為委托發起方,發起委托協查。
(二)對于不同意組織協查的,只作登記處理,將原有信息發出,發往受托方。
(三)對于需要再提交更上級組織協查的信息,則登記由協查系統自動換成本級函頭,由本級提交網絡發送上級稅務機關。
第二十九條 協查崗位人員應及時對待分檢的協查信息應進行人工分檢處理,確保協查信息的及時傳遞。
第三十條 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協查崗位人員,對轄區內逾期未返回協查結果的,應及時發出并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催辦單》,留存監控回復情況。
第五章 統計分析與監控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須根據各類統計表進行協查動態監控分析,各類統計表和報表由協查系統自動生成。
第三十二條 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在每月的2日、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在每月3日、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在每月的4日分別講入協查系統統計上傳上月的統計報表,并打印歸檔。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上報的《協查情況分析報告》應根據手工登記的《委托協查臺賬》、《受托協查臺賬》結合協查系統動生成的《認證系統提供協查案源情況統計表》、《金稅稽核系統提取協查案源情況統計表》、《征管稽核系統提供協查案源情況統計表》、《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統計表》、《金稅稽核系統提取專用發票協查結果統計表》、《征管稽核系統提供專用發票協查結果統計表》和《內部生成委托協查監控情況統計表》、《內部生成受托協查監控情況統計表》對每月協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區(縣)級國家稅務局于每月4日前上報上月的協查情況分析報告;地市級于每月7日前上報上月的協查情況分析報告。
第三十四條 協查情況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委托協查情況、受托協查情況、協查結果分析、協查系統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方面。
第三十五條 為統一口徑,在協查情況分析報告中的轄區內、外按照自治區內、外統計上報。
第三十六條 統計監控信息是上級對下級協查工作進行監控管理的依據。統計監控信息包括:委托信息的統計監控、受托回復信息的統計監控、各級協查成果的統計監控。
(一)委托信息的統計監控。主要是對委托方專用發票委托協查準確率進行統計監控,并據此進行委托協查效率分析。
(二)受托回復信息的統計監控。主要是對受托方專用發票受托回復率進行統計監控,并據此進行受托協查效率分析。
(三)各級協查成果的統計監控(按照一定的時間范圍進行)。
主要內容包括:委托協查專用發票數量、委托協查回復率、委托協查專用發票準確率、委托方查補稅款入庫率、委托方罰款入庫率、委托方滯納金入庫率、委托方沒收非法所得入庫率、受托協查專用發票數量、受托協查回復率、受托協查專用發票準確率、受托方查補稅款入庫率、受托方罰款入庫率、受托方滯納金入庫率、受托方沒收非法所得入庫率。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協查系統檔案包括:委托協查檔案、受托協查檔案、上級組織協查檔案、統計報表檔案。
第三十八條 委托協查檔案包括:《內部生成委托協查審批表》、《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或《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蒙通知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鑒定證明》、《案件協查基本情況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清單》、《內部生成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通知單》、《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和發票復印件及委托收到回復結果文書等。
待協查結果全部返回后,由協查人員負責連同協查結果文書一并打印。協查文書檔案按協查函編號立卷歸檔,一起協查函為一個協查檔案,檔案編號為協查編號,檔案名稱為協查名稱。
第三十九條 受托協查檔案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協理案件登記表》、《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或《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增值稅專用發票鑒定證明》、《案件協查基本情況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回復函》、《協查處理單》、《返回發票清單(全部)》、《返回發票明細清單》、《發票調查結果清單(全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催辦單》等。
受托協查文書檔案由協查人員負責按協查函編號立卷歸檔,一起協查函為一個協查檔案,檔案編號為協查編號,檔案名稱為協查名稱。
第四十條 調查、取證等案卷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由調查人員所在稅務機關負責,比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稅務稽查工作辦法(試行)》和有關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案卷封皮要注明協查編號,案件名稱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一條 對于請求上級組織協查函,請求發起方應比照第三十九條 的規定打印文書歸檔。
第四十二條 上級機關對于收到組織協查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進行檔案管理。
對于本級組織協查的案件應比照第三十九條 的規定打印文書并歸檔;對于本級不同意組織協查或請求更上級組織協查的案件本級不予歸檔處理。
第四十三條 統計報表歸檔包括:“所有協查數據的上報統計”、“外部系統提供案源統計”及“外部系統提供案源的協查結果統計”三大類報表的歸檔。
第四十四條 對于收到的催辦信息應及時打印《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催辦單》并附到相應協查檔案中存檔。
第四十五條 協查文書檔案歸檔管理工作,具體參照自治區《文書檔案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內部生成委托協查審批表(略)
二、委托協查臺賬(略)
三、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移送接收臺賬(略)
四、內部生成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通知單(略)
五、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通知單(略)
六、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協查案件登記表(略)
七、受托協查臺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