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發[2001]44號
頒布時間:2001-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權監督制約的實施辦法》(國稅發[2001]2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局要組織廣大國稅干部認真學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決定以及自治區國稅局關于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實施意見,特別是各級國稅局領導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采取有力措施,保證《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權監督制約的實施辦法》的全面貫徹落實。
二、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各地、州、市國稅局要根據自治區國稅局印發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各級預算會計核算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財務內部監管制度,按照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財務內控制度、稽核制度、財務報銷審批制度、財務清查制度。
三、加強財務開支管理。
(一)各級國稅局的經費,不論其來源渠道和資金性質如何,都要納入預算,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核算,列收列支,任何部門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凡未納入預算管理的,一經查實,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其他收入管理暫行辦法》中監督與處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各級國稅局的預算安排,財務開支既要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同時對較大數額的預算安排、財務開支又要堅持集體研究審定制度,防止和杜絕個人說了算。
四、加強基建項目管理。
(一)各級國稅局要進一步加強對基建工作的監督管理,健全機構,明確責任。
凡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各級國稅局必須成立由局領導、監察、計財等部門參加的基建領導小組,落實項目責任人,指定一名局領導負責;并下設基建辦公室。整個工程從工程立項、工程招標、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竣工驗收等都要實行集體研究制度。具體議事責任為:基本建設的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基建過程中的重要事項由基建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基建辦公室負責辦理基本建設中的各項具體工作。
(二)堅持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制度。各級國稅局的基建項目必須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權限和要求,報經審批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立項。建設單位對立項后的基建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基建項目的規劃設計報審批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各級國稅局要嚴格按批準下達的建筑面積和標準安排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筑面積,提高裝修標準。今后發現不按規定報批,審批手續不全以及不執行規定標準,超規模、超標準建設、裝修的,區局一律不予補助資金,并要通報批評。
五、加強內部財務審計管理。各級國稅局必須嚴格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財務審計辦法》中規定的審計內容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各地、州、市國稅局必須對年度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認真進行總結,并寫出年度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報告,于年終后20日內報自治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