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534號
頒布時間:2002-10-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年度審核辦法》(新國稅流字[1998]34號)下發后,在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地也反映出了一些問題,針對各地反映存在的問題,結合新疆實際,現對《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年度審核辦法》修訂如下。
一、對特大型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核。特大型企業是指年繳納增值稅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發現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除外。
二、在年審中對增值稅防偽稅控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且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偷、騙、抗稅行為,無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無未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后果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對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且超過30萬元,商貿及其它企業年應稅銷售額達到且超過50萬元,且會計核算健全,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偷、騙、抗稅行為,無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無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之一者??衫^續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只能使用千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領購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25份。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工作定于每年4-7月進行,每年8月20日前將年審總結及年審統計表和有關資料報區局流轉稅管理處。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中,各級國稅機關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到指定的稅務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統計表已作修改(見附件)。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