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6號
頒布時間:2002-01-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56號)文件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新疆北疆鐵路公司承運的國際聯運貨物國內運費部分所開具的烏魯木齊鐵路運雜費收據,不能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有效憑證。
為規范稅收執法行為,自2002年1月1日起,各地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復,上述運雜費收據不再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有效憑據。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