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394號
頒布時間:2002-07-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機關黨報定點印刷企業印制的報刊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伊州國稅發[2002]350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現明確如下:
一、印刷企業印刷銷售《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以下簡稱《貨物注釋》)
中規定的圖書、報紙、雜志,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印刷銷售《貨物注釋》之外的圖書、報紙、雜志,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二、印刷企業受托加工貨物時,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三、印刷企業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應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對不能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