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268號
頒布時間:2001-08-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征管法》規定,為規范延期繳納稅款的申報及審批工作,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征管法》規定,延期繳納稅款的最終審批單位為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具體辦理事宜由區局征管處負責,各級征管部門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查上報操作單位,區局統一匯總、統一研究、按月審批。
二、延期繳納稅款的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按預制的格式,載明延期繳納的稅種、稅款金額、稅款所屬時間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申請延期繳納的理由,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區局審批(表式附后)。
三、各級國稅局要按新《征管法》的精神,對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應嚴格審查上報,必要時應實地調查。
四、在新《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有關管理規定未明確之前,暫按以上程序辦理。
附件: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