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03號
頒布時間:2001-11-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石河子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金稅工程有關業務問題的請示》(石國稅辦[2001]133號)
收悉。現將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對總局《關于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第一條第二項“屬于‘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發票,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現明確如下:(一)對無法認證的發票,稅務機關當場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二)對認證不符中屬于上述情況的,仍按增值稅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交稽核部門協查,對協查后屬經濟業務真實且確屬銷貨方填寫錯誤的發票,由購貨方稅務機關依據稽查結果出具證明,由購貨方連同取得的抵扣聯、發票聯一并退還銷貨方。銷貨方以此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沖減銷項稅金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銷貨方將購貨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抵扣聯、發票聯一并作為沖減銷項稅金的依據,再開具內容正確的專用發票。上述認證不符的電子信息及發票原件認證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轉交稽查部門,不得刪除、修改數據。
二、區局《關于加強金稅工程工作認真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國稅明電[2001]50號)第二條“關于專用發票的認證問題”中第二項中對認證不符發票的處理范圍應以總局《關于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規定的范圍為準。此前有關規定與總局《通知》(國稅函[2001]730號)不符的,應以總局國稅函[2001]730號為準。
三、對銷項負數發票的開具,由于考慮到各地數據采集考核問題,在總局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暫按區局《關于加強金稅工程工作認真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國稅明電[2001]50號)、《關于金稅工程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新國稅函[2001]259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