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313號
頒布時間:2002-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2]22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企業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批準納稅人匯總(合并)納稅。
二、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的企業,其二級成員企業(自治區級)應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后三個月內,將二級以下的成員企業范圍(指二級成員企業所屬的三級(地、州、市級)、四級企業(縣、市級)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核確定;未經審核確定的不得作為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匯總納稅,一律就地納稅。
三、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其支行(指縣級支行,下同)
和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及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相當于的支公司一級的辦事處,因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而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后,需在三個月內報自治區國稅局審核確認后,可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其納稅申報和就地預交管理上劃到上級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級;凡未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的,一律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
四、各級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應按規定按季或按月預交企業所得稅,預交方法由各地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