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325號
頒布時間:2002-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施實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凡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每年必須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因此,凡2002年6月30日前符合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須由企業于2002年8月30日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縣市級)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縣市級)審核后上報地、州、市國稅局。地、州、市國稅局務于9月30日前上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審核確認。
2002年7月1日以后新辦企業及2003年須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繼續享受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的企業,由企業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縣市級)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縣市級)審核后,上報地、州、市國稅局審核確認。
自治區內資企業鼓勵類產業目錄,目前自治區人民政府尚未下發,待正式發下后,其上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時間另行通知。
企業在申請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一)書面申請報告;(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表及簡要說明;(三)凡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須要求企業提供自治區經貿委或兵團經貿委出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認定。
二、符合條 件可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核確認時間、程序、提供資料等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三、除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之外,其他各類企業的所得稅減免審批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凡符合條 件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2001年度按33%稅率計算征收入庫而多征的企業所得稅可在2002年度的應納企業所得稅中抵扣。2002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扣的按規定予以退稅。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的范圍、條 件、程序及時進行審核,確保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和正確執行。凡不按《通知》規定執行的地區,一經發現,區局將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經審核確認的,不得享受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以前規定與本文抵觸的,以本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