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42號
頒布時間:2002-01-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欠繳稅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國稅函[2001]812號)下發后,一些地區反映待清理呆賬稅金在轉賬方法和報表反映上還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待清理呆賬稅金的轉賬范圍轉到賬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賬稅金,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欠稅余額中,屬于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稅。對于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稅,因各種原因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才納入會計核算的及至今尚未納入會計核算的,都要列入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核算。已納入會計核算的,應按規定方法將其從賬內轉到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核算;至今尚未納入會計核算的,直接列入賬外“待清理呆賬稅金”科目核算。對于稅款所屬期為2001年4月底前的稅款,其限繳日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其欠稅發生時間只能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故不應轉到賬外核算。
二、關于年終賬務處理方法為方便賬務處理,各會計核算單位應于2001年年終結賬和會計年報表編報完畢后再依次作年終沖賬、賬外轉賬和年度轉賬處理,即在上報上級稅務機關的會計報表編制完畢后,先作“應征”類科目與“入庫”類、“提退稅金”、“減免稅金”和“損失稅金核銷”等科目的對沖賬務處理,再作賬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賬稅金的轉賬賬務處理,最后作2001年和2002年賬內有關科目的年度轉賬賬務處理。
三、關于2001年會計年報表的編制各會計核算單位在編報2001年會計年報表時,仍執行原規定口徑,即按2001年年終沖賬和轉賬前的數額編報。按新的欠繳稅金核算辦法,已將2001年5月1日以前的待清理呆賬稅金和待征稅金轉到賬外核算的單位,在編報2001年會計年報表時,必須將轉出去的部分重新加回到原報表和項目中反映。總局下發的新的會計報表制度從2002年1月開始統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