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148號
頒布時間:2002-03-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3號)
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國稅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經貿委要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各盡其責,嚴格按本通知和國稅發[1999]110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做好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
二、全疆加油站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經自治區設備招標辦公室招標,南京東富石油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湖南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中標。安裝區域:湖南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HCC188A型稅控裝置在烏魯木齊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瑪依市、博爾塔拉州、伊犁州、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安裝;南京東富石油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SKDF-1型稅控裝置在哈密地區、吐魯番地區、巴音郭楞州、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州、和田地區安裝。
三、加油機稅控裝置設備費按照招標合同確定的價格執行,安裝費按照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新計價非[2001]1024號文件規定每臺收取1430元。
四、所有加油站必需在2002年4月30日以前將稅控裝置安裝完畢或更換使用稅控加油機,并由國稅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實施稅控初始化。從2002年5月1日起,對所有加油站的增值稅實施按一般納稅人核算,按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進行計算征收稅款,對逾期不安裝稅控裝置的加油機應按規定予以查封。
五、由各級國稅局牽頭,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局、經貿委等部門,就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對加油站企業做好宣傳動員工作,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證安裝工作順利進行。
六、稅控裝置生產廠家或其代理商應與安裝地國稅局及相關部門取得聯系,并商定安裝方案和日程安排,以便同有關部門配合安裝。
七、安裝地國稅局應指派專人全程參與加油站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的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裝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
八、稅控裝置生產廠家或其代理商必須與安裝稅控裝置的企業簽定合同,明確售后服務、付款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九、稅控裝置安裝或更換完畢后,必須對其防爆安全性進行檢驗抽查。檢驗抽查工作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抽查比例不超過總數的10%,檢驗抽查費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由稅控裝置改造單位承擔。抽查合格的由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給《防爆檢驗合格》標志,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十、安裝工作結束后,各地、州、市國稅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經貿委等部門要組成聯合驗收小組對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整機防爆工作進行驗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安裝不合格的,責令稅控裝置生產廠家或其代理商立即糾正;屬于設備問題,應予更換;有安全隱患的,要立即予以排除,做到萬無一失。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經貿委將適時組織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