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178號
頒布時間:2002-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1023號)轉發給你們。經與自治區郵政局協商,對自治區郵政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補充如下:
一、自治區郵政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匯總納稅期間,每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合并計算。各地州(市)郵政企業當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比例不超過各地州(市)匯總郵政業務收入的1.8%;自治區郵政局本部當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比例不超過全區匯總郵政業務收入的0.1%;全區匯總后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比例不超過全區郵政業務收入的1.9%。企業每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比例以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按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各地州(市)所轄縣郵政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具體辦法,由各地州(市)國稅局和各地州(市)郵政局制定。
三、本規定從2002年度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