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216號
頒布時間:2001-06-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7月1日全疆金稅工程即將全面開通,為確保總局提出的存根聯采集率達到100%的工作目標,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從7月1日起在申報期內,各征管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對所負責的稅控企業當期專用發票領、用、存情況進行核實,并用專用發票實物與企業開票子系統中所記載的發票信息進行盤點核對,經審核無誤簽署意見后,征收機關方可受理稅控企業的納稅申報。各縣(市)局要將稅控企業專用發票領、用、存情況匯總上報地州局,由地州局匯總后填人《稅控企業納稅申報進度表》(見附件)一并上報區局。地州局《稅控企業納稅申報進度表》上報區局時間改為:申報期內每天下午8:30- 9:00.
二、關于專用發票的認證
1.對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并按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將發票交還企業。稅務機關在每個工作日都可受理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經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工作,對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經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包括負數發票)必須在發票開具后一個月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
2.對發生銷貨退回、發票填寫錯誤、銷售折讓等情況而要求重新開具發票的,在總局沒有明確的規定之前,暫按下列辦法進行處理:1)購貨方將抵扣聯送稅務機關認證,確屬認證相符的發票,購貨方進行賬務處理后,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取得《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后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負數發票的合法依據。
負數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抵扣聯經過認證后,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2)對認證不符的專用發票由認證稅務機關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對經濟業務真實且確屬銷貨方填寫錯誤的發票,由購貨方稅務機關依據稽查結果開具證明,由購貨方連同取得的抵扣聯、發票聯一并退還銷貨方。
由銷貨方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簽署意見同意后,連同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稽查結果證明、抵扣聯、發票聯一并作為銷貨方沖減銷項稅金的依據。
3.對重慶市企業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在進行認證時,雖然顯示內容一致,但無認證通過的,一律按無法認證處理。
4.對總分支機構專用發票的取得及抵扣問題。匯總納稅且使用總機構稅號的分支機構,其取得的專用發票購貨方的名稱、稅號必須與總機構名稱、稅號一致,否則不予認證抵扣。
三、在6月份申報期內普遍存在的IC卡數據大于磁盤數據,各地采取了多種采集方式補齊磁盤數據。但從7月1日起,對于比卡數據大于磁盤數據的(包括IC卡數據為非正常“0”稅),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第四條要求,由稅務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對企業當月發票存根聯進行掃描補錄,并傳至報稅子系統,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其他任何方式進行數據補齊。
四、關于稽核系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的管理。對6月1日前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在稽核系統中不再錄入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
五、對稅控企業在6月1日以后發生撤銷、解散、合并或企業名稱、稅號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在企業變更之前必須對其納稅、持票情況進行清理,在完成抄稅、報稅后方可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企業又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的,或變更名稱、稅號后又以原名稱、稅號取得專用發票抵扣聯的,按違反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處理。
六、對稅控企業計算機達不到規定要求,而影響報稅數據采集及上報的,要求企業必須更換計算機。對拒不更換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七、出口企業必須持已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遲稅手續。對持未經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的企業,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稅事項。
八、石油稅收管理局三個石油分局所管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取消的審批工作,經研究,授權三個石油分局直接進行審批,對變動的有關信息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報送。
九、在協查系統的運行中,三個石油分局技縣(市)局對待,完成相應的協查工作任務。根據協查管理工作規程的要求,三個石油分局的協查信息向代管局清分后上報或接收。
十、關于稅控企業最大開票限額的審批。鑒于三個石油分局是從代管局領取專用發票的,根據區局的有關規定,對稅控企業十萬元以下開票限額由石油分局審批,對十萬元以上、千萬元以下的開票限額由代管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