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14號
頒布時間:2002-01-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塔城地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邊貿企業經營廢舊物資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塔地國稅辦[2001]50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邊貿企業受托代理進口的廢舊物資不能享受免稅政策;
二、邊貿企業經營廢舊物資經有關部門批準,是指:自治區邊貿局核發的“五廢”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管理部門在其營業執照上核準的廢舊物資經營;
三、新國稅[2001]401號文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