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發[2002]34號
頒布時間:2002-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債轉股企業,原由地方稅務局管理的,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兩個以上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前各方既有國家稅務局管理,又有地方稅務局管理的,合并后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
三、對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改制為公司企業的,仍保持原征管范圍不變。
四、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業戶、個人)改為公司(企業)
后,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新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五、鐵道部所屬的烏魯木齊鐵路局北疆鐵路公司從2002年度開始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六、各地國、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對促進我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提高服務意識,做好對納稅人的宣稱輔導,同時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系,密切配合,做好稅源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保證所得稅收入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對企業設立、變更的有關規定
一、工商登記證書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發給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和企業。
(二)營業執照。發給分公司等非法人單位。
二、工商登記類型
(一)設立登記(開業登記)。下列情形也辦理設立登記。
1.新設合并組成公司的。(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國有企業投資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公司的。
3.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公司分立是公司主體的變更,一個公司依法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原有公司的債券,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
4.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
(二)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要進行變更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類型、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期限、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下列情形也進行變更登記:
1.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和企業法人。
2.國有企業整體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或獨家發起的股份有限公司。
3.國有企業吸收新股東投資入股組成的公司。
4.國有企業吸收合并組成公司。(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
5.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的。
7.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變股權關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時,保留原企業集團的。
(三)注銷登記。下列情形進行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 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 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6.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
7.企業因合并而終止。
8.國有企業屬于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和新設合并的合并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