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國稅發[1999]130號
頒布時間:1999-06-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稅局,省局直屬局,濟源市國稅局:
據有關地區稅務部門反映,最近一段時期,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又有新的動向,主要是以做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為名,實質上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或“買單”業務,為強化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今年3月份以來,一些地區的外貿企業多次接到廣東省一些企業和個人的電話,要求外貿企業為其代理出口所謂下屬企業自產的陶瓷或服裝等類產品,聲稱只要外貿企業同意代理出口并負責辦理出口退稅,其他一切手續和退稅憑證均由委托方辦理,退稅款歸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按對外成交價格的2%償付外貿企業代理手續費。期間,這些外貿企業還收到了廣東省個別企業和人員電傳過來的已事先擬定的內容詳盡的“代理出口協議書”、“成交確認書”等書面材料,外貿企業只要在上述書面材料上簽署本單位名稱、地址以及法人代表等,即完成成交。
經有關地區稅務部門調查,這些所謂的代理出口業務,雖然委托方有所不同,但委托代理出口協議的有關條 款基本相同,主要存在以下疑點和問題:
一、委托方單方面以電話、電傳方式與外貿企業聯系出口業務,而外貿企業僅可以電傳的方式與對方聯系,預留的電話均無人接。這明顯不符合正常的外貿經營程序,也與委托方所談急于聯系出口業務的情況相悖。
二、委托方只要求外貿企業提供報關出口單證和辦理結匯,而有關貨物報關、商檢、配載等一切環節具體事宜均由委托方負責辦理。這同樣違背了正常的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操作方式。
三、外商所付外匯收入經由委托方電匯至外貿企業開戶銀行外匯帳戶,違犯了常規付匯方式。
四、委托代理手續費高達2%,高出外貿企業收取正常手續費的4倍左右。
另外,上述委托代理業務在廣東不是不可以做,委托方卻找廣東以外的企業委托出口,其舍近求遠,損失利益的行為令人費解。
五、委托方發給外貿企業的“代理出口協議書”和對應的“成交確認書”,報關口岸均為深圳或汕頭一帶海關,目的口岸為香港,而買方卻是×××外貿公司廣州商務處,其地址分別列示香港和廣州兩處,有假出口之嫌。
六、委托方提出,由其提供一切出口退稅憑證,由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但所退稅款卻要轉給委托方。委托方圖謀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暴露無疑。
從以上反映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出,這種委托代理出口業務實質上就是“四自三不見”業務或“買單”業務,其目的就是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國家自1998年起一再提高部分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率,這一舉措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外貿出口,但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也會借提高退稅率之機,從事騙稅活動。為提高警惕,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特要求如下:
一、請各市地國稅機關必須加強對出口貨物的稅收管理。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針對上述情況,應對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業務進行嚴格審核,特別是加強從敏感地區購進的出口貨物的審核,加強函調工作;征稅機關要嚴格按規定填開出口貨物的專用稅票,并加強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二、請各市地國稅機關提醒出口企業提高警惕、防止受騙,如碰到上述反映的情況應及時向退稅機關通報;同時,建議外經貿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本地區外貿出口的管理,維護正常的外貿經營秩序。
三、各市地稅機關要密切注意新的騙稅動向,及時收集騙稅的線索和信息,對重大的騙稅案件和線索要及時上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