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國稅函[2004]405號
頒布時間:2004-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稅務局系統銀行賬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轉發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800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執行《通知》要求,做好住房改革賬戶的歸并工作。各單位開設有“住房維修基金利息賬戶”的,要及時進行清理和歸并。
二、嚴格存款管理,各單位資金一律不得轉為定期存款,凡有定期存款情況的,要立即進行清理和糾正。
三、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對經批準后開設的銀行賬戶不得擅自改變賬戶。用途,不得逾期使用賬戶,不得出借、出租賬戶。對未經批準,仍然開設的賬戶要抓緊撤銷賬戶工作,并將撤銷賬戶的資料報市局備案。
四、做好銀行賬戶年檢工作。認真填寫《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從2005年起,每年1月20日前將填寫好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上報市局(上報方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