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征轉[1994]10號
頒布時間:1994-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了加強普通發票的管理,適應稅務機構改革的新形勢,保障稅收收入,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和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分別簡稱《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是省政府主管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根據《征管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對確定的定點承印發票企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由企業提出申請,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簽署意見后,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對批準的承印發票企業,省局將統一頒發《發票準印證》。
二、發票監制章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制作、發放。刻制發票監制章和印制發票底紋紙的企業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園形,長軸為3 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為0.1厘米,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下環刻制“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縣)的全稱。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11號關于《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聯底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對原省稅務局發放的底紋模版,請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派員在94年12月20日前收回,并上繳省地方稅務局。
三、凡屬地方稅務機關印制管理的發票,其式樣的設計統一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對原江蘇省稅務局制定的發票樣本將進行全面修訂,請各地做好準備,以便及時向省地方稅務局提供修改意見。
對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控制,盡量印制統一格式的發票,以便實行專業化管理;如個別發票式樣確不能滿足企業業務需要,需另行設計式樣的,須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呈報省局備案。但其規格和主要內容必須符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
四、定點印刷廠在印制發票前,應根據蓋有市、縣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的發票管理處(所)簽發的“發票印制通知書”的要求印制。具體聯系形式,由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五、從1995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新印制的發票。明年1月1日-3月31日為過渡階段,在此期間新舊發票可交替使用。為減少損失,從現在起,各地要嚴格控制發票的印制數量,并要做好新舊發票的銜接工作。從1995年4月1日起,全面使用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舊發票一律作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限期將舊發票收繳,集中銷毀。同時,要做好宣傳解釋和清理檢查等各項工作。
六、在發票管理過程中,涉及到的文書很多,我局將統一規范。目前先就“印制發票申請審批表”、“發票購印證”兩種文書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并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
七、印制和使用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是加強發票管理和稅收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由于時間緊、要求高,涉及面廣,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明確專人負責,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要結合使用新發票,大力開展宣傳活動,建立健全發票管理的各項制度。要密切部門配合,嚴肅查處發票違章行為,特別是對私印、偽造發票、倒買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并按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以上通知,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