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發[1995]178號
頒布時間:1995-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國家稅務局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第二教育局
市各部委辦局、各稅務分局、有關企業、各縣人民政府、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
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教育委員會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蘇發[1994]6號)文件精神,于去年十一月份下發了《關于城市企業按“三稅”的1%開征教育地方附加費的暫行規定》(蘇財預[1994]133號、蘇教計[1994]189號)。現將此文印發給你們,并對我市執行該《暫行規定》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在南京市境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所有單位(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且不論單位的隸屬關系)及個人,除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1987]255號文件(《關于批轉〈南京市征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含鄉、鎮、村辦企業)和個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費的繳納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教育地方附加費。
二、考慮到我市具體情況,我市教育地方附加費的起征時間定為一九九五年元月。
三、教育地方附加費的具體征收工作,由市國稅局、地稅局按征管范圍,分別負責與原城市教育費附加(“三稅”的3%)一并征收并及時劃轉到市財政局設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費專戶。
四、五縣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費按規定上繳省財政的50%部分,由各縣財政按季匯交市財政,如縣財政匯交不足,市財政將通過年終決算予以扣回。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江蘇省教育委員會
關于城市企業按“三稅”的1%開征
教育地方附加費的暫行規定
各市、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教育局(教委):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蘇發[1994]6號)文件精神,從今年下半年起,包括“三資”企業,城市按企業“三稅”的1%
開征教育地方附加費。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在江蘇省境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一切單位(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個人,除按照《江蘇省農村學校教育事業費附加征收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含鄉、鎮、村辦企業)和個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費的繳納人(以下簡稱繳納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教育地方附加費。
二、從今年九月一日起,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費。具體征收工作,由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按征管范圍,分別負責征收并及時劃轉到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費專戶,征收部門可按實際征收額提取2%作為征收業務費用,征收情況要及時通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
三、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費收入,納入各級財政管理,其中按規定上繳省財政的50%的附加收入,由各市財政按季匯交省財政,如匯交不足,省財政將通過年終決算予以扣回。各市與縣(市)如何上繳結算,由各市自定。
四、省提高1%計征的教育費附加收入,按“先收后支、專款專用、結余結轉”的原則使用。省提取的50%附加收入由省教委提出使用方案,商省財政廳,集中用于扶持貧困地區的教育和覆蓋全省教育重點項目及高等學校的建設。地方留存的50%如何使用,由各地教育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研究確定。各級財政對教育費附加收入實行專款專用。
五、本暫行規定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省財政廳會商省教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