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征轉[1995]7號
頒布時間:1995-0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注: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原文轉發
關于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蘇地稅發[1995]8號 1995年1月10日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我局關于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后,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又反映了一些問題,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發票底紋紙的使用
普通發票發票聯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底紋紙。為和原省稅務局規定印制的底紋紙有區別,我局將原底紋紙中的“中國稅務”改為“江蘇地稅”(拼音字母也作了變動),印色為深黃色。新版底紋紙從95年1月1日起啟用。舊底紋紙印刷的發票,使用到95年3月31日止。
二、關于印制電腦發票的承辦手續
無錫市、蘇州市轄區內的企業印制電腦發票,先由企業申請,填制“印制發票申請審批表”,經逐級審核批準后,由無錫市、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開出“發票印制通知書”分別到指定的無錫市證券印刷有限公司和蘇州印刷總廠印制。其余各市、縣的企業印制電腦發票,應按上述要求辦理審批手續,經省轄市地稅局開出“發票印制通知書”,報省地稅局征管處簽署意見后,到南京特種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三、關于印制、購買發票底紋紙的辦法
各市承印普通發票的企業,根據發票底紋紙的用量,每半年向省轄市地稅局征管科報送一次計劃,市地稅局征管科匯總后通知承印發票底紋紙的印刷企業,同時報省地稅局征管處備案。
印刷普通發票的企業,在購買發票底紋紙時,應向市地稅局征管科申請,批準后由市地稅局征管科出具證明,到指定的承印發票底紋紙的印刷企業購買。
四、關于發票式樣
在原省稅務局1992年4月制定的發票樣本未修訂前,暫按原樣本的式樣進行印制。并請各地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原樣本進行修訂,修訂方案于1995年2月底前用文字形式上報省地稅局征管處。
五、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發票購印證、印制發票申請審批表等時,可按規定收取工本管理費。
六、發票不得跨市、縣使用。臨時跨市、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憑所在地地方稅務主管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購領發票,稅務機關可按照規定收取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七、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支付款項時,應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非稅務機關
監制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稅務機關計征所得稅時,一律不得進入成本或費用。
八、各地應堅決執行蘇地稅[1994]85號《關于批準全省承印發票底紋紙、普通發票、電腦發票定點企業的通知》的規定,不得擅自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