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一轉[1995]4號
頒布時間:1995-0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務局
注: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原文轉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1994]第77號 1994年11月22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根據國務院有關支持組建政策性銀行的精神,現對你行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及稅收返還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稅制改革所有企業和有經營收入的單位都應依法納稅的要求,為統一稅收政策,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依法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鑒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組建初期的實際困難,為了支持金融體制改革,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征收的營業稅全部返還;企業所得稅在五年內全部返還。其中,屬于中央收入的返還,由中央金庫退付;屬于地方收入的返還,由地方金庫退付。返還的“兩稅”均作為國家對銀行的資本增資。
三、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