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國稅發[2005]84號
頒布時間:2006-05-31 10:47:5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各市、州、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國家稅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推進再就業稅收政策落實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市、州、地、縣(市、特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每季終了后10日內將本季《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情況以電子、紙質文件等形式通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再就業優惠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協查。協查工作由發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一個月內查實后反饋提請協查的稅務部門。
三、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審批企業以及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時,應在《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持證人已經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經辦部門、經辦人以及經辦時間,并加蓋經辦部門公章。
四、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到異地企業工作,異地企業申請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時,異地主管稅務部門應向下崗失業人員所在原企業的主管稅務部門核實《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的其已經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并收到下崗失業人員所在原企業的主管稅務部門注銷原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人數的通知后,方可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