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6]333號
頒布時間:2006-09-20 08:26:03.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根據蘇國稅發[2008]112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4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當前實際,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稅函[2006]847號文件精神,及時將有關政策宣傳貫徹到基層稅務機關和廣大出口企業,并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文件規定要求進行出口合同的備案。
二、對調高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提醒出口企業無須向稅務部門申報出口合同備案。
三、出口企業應按照要求,及時搜集、整理有關出口合同,在規定的期限內認真填報《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表中的出口商品代碼、計量單位應保持與申報退(免)稅時的出口商品代碼、計量單位一致。
出口企業應按照《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的統一格式要求,將需要備案的出口合同以Excel電子表格的方式錄入、打印,生成紙質材料,上報主管稅務機關。電子文檔暫存企業,以備后用。
四、對出口企業申報備案的出口合同,稅務機關如不能及時審核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可在2006年9月30日前先接受企業的備案申請,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將合同原件退還企業,并與企業簽收交接。各地應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對備案合同進行集中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稅務機關應及時告知企業。
五、對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合同項下的貨物,其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間出口的退(免)稅申報、審核管理辦法另行通知。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備案出口貨物的整理、統計工作,并于2006年10月28日前,將本次合同備案情況以總局《出口合同備案統計表》的格式上報省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