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10-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為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規,促使納稅單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26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負有納稅義務并實行自核自繳納稅方式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均應設置負責本單位納稅工作的辦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
稅種多、納稅環節復雜、年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月納稅三次以上的大型國營企業,應設專職辦稅員;其他的企業應設置兼職辦稅員。
二、辦稅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工作認真,堅持原則,作風廉潔,辦事公正,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一定的財務管理知識和財會工作經驗,了解本單位的生產或經營情況。
(三)熟悉有關稅收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具體的納稅環節、納稅程序,并能準確及時辦理各項納稅工作。
三、辦稅員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提議,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報主管征收的稅務機關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北京市納稅單位辦稅人員證書》。
四、辦稅員在納稅單位財務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
五、辦稅員的權限和職責:
(一)對本單位納稅憑證的使用、管理和解繳稅款上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單位領導、情級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匯報。
(二)對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有權拒絕執行,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反映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三)掌握本單位生產經營、資金運用和納稅額的增減變化情況。整理、保管各項納稅資料,并按期上報稅務機關。
(四)申請印制和購領北京市統一發貨票和銀錢票據,并對各種票據的使用、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向本單位職工進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辦稅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由于辦稅員本人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原因必須更換的,須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調整人員。
七、各單位領導人,應積極支持辦稅員的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并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對阻礙辦稅員行使職權,甚至打擊報復的,稅務機關可提請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納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辦稅員,稅務機關應給予表彰;對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辦稅員,由稅務機關提請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理。
九、對因不設置辦稅員,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納稅單位,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本辦法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稅務局
198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