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7]93號
頒布時間:1987-07-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一、為加強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耕地占用稅的稅額:
1.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每平方米9元;
2.門頭溝區、房山區、昌平縣、大興縣、通縣、順義縣為每平方米8元;
3.密云縣、懷柔縣、平谷縣、延慶縣為每平方米7元;
農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單位或個人經批準臨時占用耕地超過1年的,按上述的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臨時占用耕地超過2年的,從第3年起按規定的稅額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經批準征用的部隊軍用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藥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殯儀館、火葬場用地以及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在《條例》規定的范圍內個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納稅有困難的,經鄉(鎮)政府審核,報經縣、區政府批準后,可以減稅或免稅。
五、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在批準單位或個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機關應通知所在地同級財政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應持批準文件分別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1.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區、縣財政機關申報納稅;
2.農民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申報納稅;
3.屬于免稅范圍和經批準減稅或免稅的,持批準減稅或免稅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區、縣或鄉(鎮)政府開具減稅或免稅證明。
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和減稅或免稅證明劃撥用地。
六、耕地占用稅按規定的稅額一次性征收。納稅人必須在獲準占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七、納稅人同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政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后在10日內向上級財政機關申請復議。上級財政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