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稅)發[2001]225號
頒布時間:2001-03-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8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3號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用于轉儲備和輪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納稅款由中央財政全額退付。具體退付方法按《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有關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