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稅所發[1994]25號
頒布時間:1994-05-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48號“關于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文中第二條 最后一句“考慮到目前的一些實際情況,經批準可以采取過渡措施予以處理”的含義,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答復,這個批準權限是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同的。凡繼續實行承包的企業,不論實行何仲承包形式,都要照章 征收企業所得稅。如需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等,須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