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流發[1994]24號
頒布時間:1994-1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各直屬單位:
關于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以(94)財預明電字第3號通知(省財政廳、省稅務局[1994]晉財預字第13號文轉發)作過明確規定?,F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71號《關于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先征后返”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各級財政、稅務部門一定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對一九九四年以來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予以返還。
以上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先征后返"的若干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