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4]71號
頒布時間:1994-1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最近,一些地方來文詢問關于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退稅”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先征后返”政策適用的業務范圍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預明電字第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為了保證‘菜籃子’商品的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經研究,對國有、集體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征收增值稅后所增加的稅款,可在一定期限內采取先按規定稅率征稅再由財政返還給企業的辦法。”《通知》中所稱的肉,是指未經熟制的食用鮮肉、凍肉、下水(下貨)、水油,包括活豬、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經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條禽。蛋:是指未經加工、熟制、腌制的鮮蛋。水產品:是指干鮮魚、蝦蟹和海產食品,不包括海參、燕窩、魚翅、鮑魚、魚唇、干貝等貴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種鮮菜。
據此,“先征后返”政策不適用批發加工熟制的上述幾類商品和批發鮮果業務。
二、“先征后返”政策適用的企業范圍問題
“先征后返”政策原則上適用于國有、集體商業企業。對于國有、集體商加工企業兼營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批發業務的(如肉聯廠批發凍肉),也可以比照執行“先征后返”政策。但對于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不得執行此項政策。
三、關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圍的問題
《通知》規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稅,對于以增值稅稅額為依據計征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列入“返還”范圍。
四、關于企業拖欠稅款“返還”時的處理問題
為確保稅法的嚴肅性,企業欠繳的稅款,由于沒有實際入庫,財政不予“返還”。
五、關于辦理“返還”的依據問題
根據財政部(94)財商字第278號文件規定,辦理“返還”時只能以企業繳款書為依據。稅務部門在稅收檢查中對企業補征稅款所使用的繳款書,也同樣可以作為確定“返還”數額的依據。但屬于補征企業偷稅的,不得返還。
六、企業既經營實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又經營不實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應單獨核算“先征后返”業務的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稅務部門在征收稅款時,應對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收入單獨填開繳款書并注明收入內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