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流發[1994]2號
頒布時間:1994-08-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47號“關于三線脫險搬遷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已以[1994]晉財預字第73號予以轉發。
二、退營業稅由企業向納稅地縣(市)地稅機構稅政部門提出退稅申請,并附原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經納稅地縣(市)地稅機構稅政部門核準后,由同級計會部門根據核準批件開據收入退還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簽章 ,國庫部門復核無誤后,按原入庫級次從地方國庫中退付。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線脫險搬遷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