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征發[1994]6號
頒布時間:1994-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稅發[1994]190號文件轉發給你們,為了便于操作,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國稅、地稅兩局協調會議研究,作出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稅務登記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人稅務登記,應由國稅局負責管理。但考慮到地稅局征收管理的需要,實行共同辦理的辦法:在集中換證期間,由兩局聯合辦公,共同辦理稅務登記,兩局各發稅務登記表交納稅人填報,由國稅局發證,兩局共同在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上蓋章 .分別按所管稅種征稅。
在日常登記中,納稅人先到國稅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填報稅務登記表,由國稅局發給稅務登記證、但不加蓋公章 .后由納稅人持證到地稅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填報稅務登記表,地稅局辦理登記手續后,在國稅局所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上蓋公章 后交納稅人。納稅人再持證到國稅局加蓋公章 .兩局印章 齊全方為有效。
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由國稅局征收管理,并辦理稅務登記,但應按規定,將稅務登記表及有關資料送同級地稅局備查。
(二)營業稅納稅人,按行業劃分,屬于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由地稅局征收管理,辦理稅務登記,但應按規定將稅務登記表及有關資料送同級國稅局備查。
屬于交通運輸業的,由地稅局管理,辦理登記。其中有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業的業戶由兩局共同登記管理。
屬于金融保險業的,由地稅局管理,辦理登記。其中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由兩局共同登記管理,分別按所管稅種征稅。
屬于服務業的由地稅局管理,辦理登記。其中飲食業的私營以上企業,兼營增值稅業務的,由兩肩共同登記管理,分別征稅。
屬于建筑業的,由地稅局管理,辦理登記,其中的中央企業和獨立核算的建材業戶及銷售裝璜材料業戶,由兩局共同登記管理,分別征稅。
以上共管戶,由兩局共同登記管理,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有兩局印章 方為有效。
(三)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也應按以上權限和程序辦理。
(四)在實際征收管理中,發現實際經營范圍和登記經營范圍不符的業戶,國、地兩局應共同研究,按規定重新確定其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分別征稅。
(五)納稅人稅務代碼的分配納稅人稅務代碼(15位碼)按晉稅征發[1994]4號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編制。國稅局和地稅局的代碼分配,前10位數按晉稅征發[1994]4號文要求編制,第11位數字“0—7”分配給國稅局,“8—9”分配給地稅局,第12位至第15位數由國稅局和地稅局按管戶自行分配編制。增值稅納稅人代碼已經編制下發,所編第11位數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圍的,可以沿用。
二、個體、集貿市場稅收管理仍按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稅務局晉稅計發[1993]55號文件執行。
三、國稅、地稅兩局,凡涉及到征收管理等重大問題,應先協商交換意見,共同發文執行。意見仍不一致的,各自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解決,不得單方面發文解決。
四、以前我省所做規定,凡與本文和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4]190號文件有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建立后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