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稅外發[1994]20號
頒布時間:1994-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稅務局,平朔涉外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84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使用發票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結合我省實際對出口商品使用發票的管理職責分工明確如下: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機構分設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使用的發票由國稅局進行管理,由用票企業向當地國稅機關主管涉外稅收的部門提申請,經核準后按國稅發[1994]84號文規定印制,并將核準文件、印制數量、編號和樣本報當地國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備查和登記。涉外稅收部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使用發票的印制審批、監督檢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出口商品使用發票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