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發[1994]60號
頒布時間:1994-03-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安市稅務局
現將陜西省稅務局陜稅發[1994]24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地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作用。所以,各局要高度重視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積極組織落實。
二、主管稅務所對所屬需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企業必須于一個月內上報區、縣稅務局批準認定,各稅務所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代開。經批準的小規模企業應在二年內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在限期內會計核算達到要求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發票管理規定供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逾期沒有達到要求的,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的政策規定計算交納增值稅,但稅務所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各局集中審批的小規模企業,應報市稅局征管處備案。
三、各局在確定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所時,要對稅務所的工作制度和發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密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1)固定專人負責填開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
(2)嚴格發票管理制度;
?。?)建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代開、保管、繳銷帳簿,按月盤點報送《西安市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月(季)報表》;
(4)安全保密措施,如專庫(柜)和帶有密碼的鐵皮柜存放增值稅專用發票,防盜門、窗,保安人員等;
(5)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管理費,專戶儲存,??顚S谩7簿邆渖鲜鰲l 件的稅務所(包括發票所)經各局考核批準后,方可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一律不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批準的小規模企業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持《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購銷合同或協議》、《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及經辦人身份證等證件,稅務所必須逐一進行登記,將購、銷雙方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地址、電話、專用發票號碼等填寫《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登記簿》。
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每份收取發票工本管理費0.30元,收取的發票工本管理費必須專戶儲存。
五、主管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時票面稅款必須同時征收入庫。對帳務健全、實行查帳征收的,經主管稅務所審核后,可于下月憑票抵扣;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除申報核實后可予抵扣外,對無帳和帳務不全的一律不予抵扣。
六、經各局批準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所必須持《西安市發票專用介紹信》到各局所屬發票所或征管科(指沒有成立發票所的局)統一領購,妥善保管。
七、各局對稅務所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市局進行抽查。所以,各稅務所要加強對代開專用發票的管理。
八、各局必須將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代開、繳銷、結存情況于每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報市局征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