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字[1989]408號
頒布時間:1989-05-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號令發布的《北京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關于社會福利企業免稅范圍,仍按照市局(82)市稅二字第50號及(82)市稅二字第722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企業及市城市生產服務合作總社和市勞動服務公司系統所屬集體企業安置盲、聾、啞殘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給予減免稅照顧。非民政部門(其它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舉辦的集體所有制福利生產單位,納稅有困難的,應由舉辦單位報經市民政局簽署意見,轉市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198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