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明電[1993]076號
頒布時間:1993-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現對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 和學校辦企業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從1994 年起,均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二、原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稅務機關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即: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如實申報,填開稅票解繳入庫。同時,由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征稅款返還給納稅企業。稅務機關應按月統計上報實際返還退稅情況。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征收消費稅的產品,不得減免消費稅、增值稅。
三、稅務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福利企業和學校管理的假學校辦企業,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