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一字[1993]370號
頒布時間:1994-01-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電(1993)076號《通知》規定,現對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從1994年起,均應按規定依法交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二)原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稅務機關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即: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如實申報,填開稅票解繳入庫。同時,由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征稅款返還給納稅企業,稅務機關應按月統計上報實際返還退稅情況。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征收消費稅的產品,不得減免消費稅、增值稅。
(三)稅務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福利企業和學校管理的假學校辦企業,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四)本通知第二條“原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仍然保留”中的“流轉稅優惠政策”是指全國統一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制定的流轉稅優惠政策。自治區以往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所制定的流轉稅優惠政策,從1994年元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注:已另作明確,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