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7-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財政局《關于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為安置城鎮待業知青興辦集體經濟單位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關于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為安置城鎮待業知青興辦集體經濟單位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見
幾年來,我市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堅定》(中發〔1981〕42號)文件精神,廣開就業門路,積極安置城鎮待業知青,充分發揮了勞動力蓄水池作用,勞動就業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使我市的待業矛盾有所緩解。但是,我市目前勞動就業任務仍很繁重,“七五”后三年和“八五”期間,城鎮新的勞動力將繼續增加,預計將達到八十五萬六千人,平均每年要安排十萬七千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方面企業富余人員較多,增人機會減少;另一方面企業招工全部實行擇優錄用。這樣,待業知青中占70%的女性以及勞動力素質較低的人員,完全通過招工進行安置,已無可能。為此,除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外,很大一部分需要通過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把他們組織起來進行安置,以解決這些人的生活出路問題,保障社會的安定。
為了充分發揮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吞吐勞動力的職能,做好城鎮待業知青的安置工作,解決好新形勢下的勞動就業問題,對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安置城鎮待業知青興辦的集體經濟單位,實行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新辦的集體經濟單位,凡安置待業知青達到企業職工總數60%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
二、各級勞動服務公司過去興辦現已恢復征稅的集體經濟單位,在一九九○年以前,凡當年安置待業知青達到職工總數6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兩年;當年安置待業知青達到職工總數40%以上不足60%的,可免征所得稅一年;當年安置待業知青達到職工總數20%以上不足40%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一年。
減免稅到期后,納稅仍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適當延長減免稅期限。
三、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于天津市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津政發〔1983〕62號)規定,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向用工單位派出臨時工、勞務工、農民工和組織招工收取的管理費與手續費結余,暫免征收所得稅。
四、各主管局及其所屬公司、企業勞動服務公司,為安置待業知青而興辦的集體經濟單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安置企業富余職工興辦的集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另行規定)。
五、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興辦的集體企業與國營企業安置富余職工聯辦的工業企業,關系在勞動服務公司的,從聯辦投產后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月份起,免征營業稅一至兩年,所得稅兩年。
六、各區、縣、街、鎮勞動服務公司興辦的集體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減免的稅款,60%留給企業作為生產發展基金;40%上交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其中20%(即40%的一半)由區、縣勞動服務公司上交市勞動服務公司。各主管局(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對其所屬集體企業的減免稅可適當集中,集中的比例由主管局(公司)確定。此項款項,市、區勞動服務公司和主管局(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只能用于擴大、扶持勞動服務公司集體經濟網點,做好城鎮待業人員培訓、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其他新興集體企業可參照執行。
198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