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流[2006]69號
頒布時間:2006-11-27 10:40:18.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以下簡稱《使用規定》)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應認真做好《使用規定》的宣傳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對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確保2007年《使用規定》順利執行。
二、《使用規定》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必須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超過90天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退回銷售方重新開具。
四、依據《使用規定》第十八條購買方必須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購買方收到銷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不再認證和作進項轉出處理。
五、《使用規定》有關附表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總局統一格式自行印制。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