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07-14 14:14:37.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血站和血漿站的增值稅管理,規范血液產品的經營行為,經研究,現將血站和血漿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宜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血站和血漿站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八條及相關規定: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采集、制備、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衛生機構。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
根據《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8號)第四條及相關規定:血漿站是指由血液制品生產單位設置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置,專門從事單采血漿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采血漿站。
二、稅務登記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血站和血漿站屬非企業性增值稅納稅人,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各地稅務機關應要求當地血站和血漿站在2006年7月底前將稅務登記辦理完畢,逾期未辦理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增值稅征收管理方式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64號)第二款“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及《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59號)第三條第三款“由于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規定,血站如全部收入均為免稅收入,則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管理。如有應稅收入且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或者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應稅收入超過收入合計50%的,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并將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分開核算。
根據《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5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的有關規定,血漿站年銷售收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并按照一般納稅人核算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或根據財稅字[94]004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鑒于血漿站銷售對象單一,為減輕其負擔,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血漿站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后,可通過主機共享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減免稅管理
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5]129號)第四條的規定,血站經營人體血液產品免征增值稅屬于備案類減免稅。血站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入及應納增值稅額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項目上報主管稅務機關,如未按要求上報,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減免稅備案其他事項按黑國稅發[2005]24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各地要將落實本通知情況于2006年8月20日前上報至郵箱gw1973@hljg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