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483號
頒布時間:2002-09-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伊犁州、烏魯木齊市、昌吉州、吐魯番地區、博州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國稅明電[1993]75號文件規定,現將烏魯木齊電網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從2001年1月1日起,烏魯木齊電網電力產品按銷售額計算應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改變以實際取得銷售收入計征增值稅的征管辦法。
二、對2001年1月1日以前烏魯木齊電網銷售電力產品取得銷售收入,分年度對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與以實際取得銷售收入計征增值稅進行清算,清算工作由烏魯木齊市國稅局牽頭負責,相關地州參與完成。清算后各地應補繳稅款按當年各地電力產品銷售收入占當年烏魯木齊電網全部電力產品收入的比例進行分配,應補繳稅款從2002年起三年內清繳完畢。
三、從2002年起,烏魯木齊電網電力產品增值稅年度匯算工作由烏魯木齊市國稅局牽頭負責,相關地州參與完成。在匯算過程中如有爭議,報區局裁定。
四、對電力企業發生特大數額銷售收入呆壞賬損失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按程序上報區局。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