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01號
頒布時間:2001-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請示:邊貿企業經營廢舊物資能否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的優惠政策?經研究,現明確如下:邊貿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工商管理部門核準,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可以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的優惠政策,但邊貿企業經營廢舊物資必須與經營其他物資分別核算,不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