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310號
頒布時間:2002-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下發后,大部分地區貫徹落實情況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地區稅務機關至今對轄區內的加油站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仍然搞“雙定”征收,違背了總局的統一要求,影響了全國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特通知如下: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極不動或隨意變通。從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須按一般納稅人申報納稅。
各地接文后要認真開展自查,凡未按總局統一要求對加油站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5月底前必須全部完成。總局將于近期進行檢查,發現不按一般納稅人征收管理的將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