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48號
頒布時間:2001-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校辦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3號)規定,校辦企業增值稅退稅政策于1999年底執行到期,因此,2001年財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辦企業增值稅退稅”科目。退稅科目取消后,對1999年度以前的校辦企業增值稅應退未退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校辦企業增值稅退稅適用科目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706號)規定,可通過“010150其他增值稅退稅”科目辦理退稅。已通過其他科目辦理退稅的,請各地按上述科目進行相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