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9-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
各市、地、縣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精神,現將各地在“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原藍字專用發票填開錯誤等情況,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當月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而且尚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的,可對原藍字專用發票進行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連同對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同時對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原開票電子信息進行作廢處理。如果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則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銷貨方如果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論是否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因購貨方無法退回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收到購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專用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不得作廢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 也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扣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令287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帳日進行結帳,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帳日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帳日分別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結帳日與該條例規定不符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按照該條例規定計算當月銷項稅額。
三、 企業在當月填報的專用發票抵扣數必須是以前月份收到并按規定進行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稅額匯總數。如果在當月申報期內認證的,也應是以前月份收到的發票。
四、對“票表稽核”比對不符問題的處理辦法
通過“票表稽核”發現納稅人申報異常,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發現異常,要及時查明原因,并視不同情況處理:
(一)關于納稅人操作開票子系統作廢不成功,造成申報數據小于防偽稅控報稅數據的問題,即納稅人當月只對紙質專用發票進行了作廢處理,但對開票系統中的電子發票未執行作廢操作或操作不成功,從而造成當月申報數據小于防偽稅控報稅數據。對于這種情況,稅務機關要告知納稅人如何進行作廢操作,以免出現差錯。納稅人在填寫申報表時,必須自己核對IC卡記錄數據,如有作廢發票,而又不會對電子發票進行作廢操作,申報數小于IC卡數時,在申報時應附上“說明”。納稅人對于因客觀原因出現比對數字不符時,也應附上“說明”。對于開票系統中發票存根聯未執行作廢操作或作廢不成功的,稅務機關應進行登記,并受理納稅申報。次月納稅人按照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式在開票系統中開具負數發票。由此出現當月申報數據大于防偽稅控報稅數據,稅務機關應當與上期所記錄的情況進行核對,核對相符后受理納稅申報;核對不符的退回納稅人調整相符后重報。
(二)關于納稅人結帳日與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報稅區間不符,造成報稅數據與申報數據不符問題。企業結帳日必須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受理申報時發現不符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責令其在下月申報時必須改正。在下月辦理其申報納稅時,如果又發現因這個問題造成比對不符,應將納稅申報退回納稅人,責令其按照規定的結帳日調整銷項稅額后重新進行納稅申報,并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于“票表稽核”不符的“異常”申報,在法定納稅申報期限內能夠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納稅人修改后重新申報。在法定納稅申報期限內來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來申報的),可先行受理其納稅申報,同時責令其限期將差額部分補報。對因此而導致逾期申報的,凡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不予處罰。
五、稅務征收單位納稅申報受理人員在接受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及抄報稅、認證資料后,不僅要在申報窗口進行“票表稽核”工作,還應當在申報窗口進行納稅申報表欄次關系的必要的邏輯審核工作,不得將邏輯關系審核工作放在后臺進行。對邏輯關系不符的,應當退回納稅人重新填寫。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