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5]第227號
頒布時間:2005-06-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根據蘇國稅發[2008]187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近接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關于請協調解決我省供銷社系統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函》(蘇供函[2005]22號),要求對江蘇省物聯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物聯公司”)從事的廢舊物資經營業務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736號)的規定執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對蘇物聯公司聘用的下崗人員和社會人員為本單位收購廢舊物資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分支機構凡未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的,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蘇物聯公司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廢舊物資貨場),如既不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也不收取貨款,則由蘇物聯公司在其機構所在地統一繳納增值稅。否則,由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三、蘇物聯公司下屬異地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對其進行免稅資格認定。未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分支機構,不管其是否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所從事的廢舊物資經營業務不得免征增值稅,其應納的增值稅由分支機構就地交納。
未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分支機構,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相應的會計核算賬簿,核算廢舊物資進、銷情況。
四、為支持蘇物聯公司的經營發展,同意該公司在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套印該公司名頭的千元版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蘇物聯公司所領購的廢舊物資收購發票在本省范圍內使用。
五、對蘇物聯公司經營中涉稅事宜的管理要求:
?。ㄒ唬﹪栏癜凑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收購發票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收購發票使用規范,加強收購發票的使用管理;
(二)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管理制度。按國家財稅、金融等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廢舊物資收購管理制度”、“發票使用管理制度”、“廢舊物資貨場管理辦法”、“會計核算管理辦法”、“收購資金、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并將這些制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違反國家收購發票使用規定或上述管理要求,取消使用千元版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資格并依法處理。
?。ㄈ┟吭?5日前以《廢舊物資收購和銷售市場分類價格信息表》形式(見附件)向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提供上月廢舊物資收購、銷售的基本價格信息。
附件:廢舊物資收購和銷售市場分類價格信息表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