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4]172號
頒布時間:2004-05-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常州市國家稅務局:根據蘇國稅發[2008]187號文件規定,本文關于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征增值稅資格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你局《關于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虛開發票的銷售額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請示》(常國稅發[2004]49號)悉。經研究,現將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虛開銷售發票有關增值稅問題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行為的,應當征收增值稅。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發生無貨虛開發票的行為不屬于上述行為之一,不應征收增值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如該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中“廢舊單位涉嫌虛開廢舊物資發票的,一經查實,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的規定,對查實發生虛開廢舊物資發票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取消其免征增值稅資格。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